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934號聲請人 施孟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宜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故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
二、本件經核聲請之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300,000元,惟聲請之事項記載請求金額為320,000元,已逾票面記載之金額,故請更正本件請求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300,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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