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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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3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慧玉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錢卉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64萬2,0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俞亦軒法官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