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34號聲請人許OO住屏東縣里○鄉○○路000○00號非訟代理人 林湘絢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OO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扶養費新臺幣(下同)596,72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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