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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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75號原告 鍾富涵 送達代收人 王安妮 被告 陳怡蓁 籍設屏東縣○○市○○路000號(屏東&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67號,即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黃郁涵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書記官盧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