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766號上訴人 邱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長廷間 因99年度訴字第376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叁仟元(損害賠償部分為新臺幣叁拾萬元,登報道歉部分為新臺幣叁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肆仟捌佰元,尚餘新臺幣壹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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