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66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麗娜選任辯護人劉凡聖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4月26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刑事第12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