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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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再易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易字第94號再審原告 吳聯燈 再審被告 曹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97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具體指摘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同法第497條再審事由而言,否則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即得逕行駁回之。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100年8月17日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977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僅云證人洪玉真證言不實,法院自由心證認定,原確定判決內容與事實不合,請求廢棄云云,並未具體表明原確定判決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蘇芹英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