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9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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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13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退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95號原告甲○○輔佐人丁○○被告 銓敘部 代表人乙○○(部長)住同訴訟代理人丙○○
戊○○上列當事人間因退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蕭忠仁法官劉穎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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