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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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

聲請人即 債洪秀菊 住○○市○鎮區○○路000號4樓之1

務人

代理人 薛政宏 律師

相對人即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對人即債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何衣珊

相對人即債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李咨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244,479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7元,有債務人陳報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三商美邦人壽函文等在卷可稽。其中郵局存款7元,金額甚微,無變價分配實益,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244,479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余如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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