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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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824號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陸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