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04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炎 被上訴人即原告國立中山大學法定代理人 楊弘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面積12.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000元=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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