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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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39號原告 毛碧月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
王捷歆 律師被告 程德才
程永文 程美鳳 程依瑩 程冠淵 程冠勛 史麗琴 程德勝 程靖堯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
伍安泰 律師 王紹雲 律師上九人共同複代理人 王冠霖 律師被告 施峰
施嘉雯 施榮輝 施富萌 施榮隆 施榮泰 施卉蓁 施惠珠 黃豊裕 黃豊富 黃麗珠 黃嫊 (女米)住台南市○○區○○街○○○號 黃豊章 戴振鴻 戴振興 戴素惠 程金寶程玉輝 之承受訴訟人) 程明山 (程玉輝之承受訴訟人) 程建崴 (程玉輝之承受訴訟人) 程素雲 (程玉輝之承受訴訟人) 程仁和 (程玉輝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程金寶、程明山、程建崴、程素雲、程仁和為被告程玉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程大秤 於起訴後之民國104年9月10日死亡,程金寶、程明山、程建崴、程素雲、程仁和為其繼承人,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稽(見卷一第167至173頁、第183頁、第191至195頁),程金寶、程明山、程建崴、程素雲、程仁和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程金寶、程明山、程建崴、程素雲、程仁和為被告程玉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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