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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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39號原告 毛碧月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
王捷歆 律師被告 程德才
程永文 程美鳳 程依瑩 程冠淵 程冠勛 史麗琴 程德勝 程靖堯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
伍安泰 律師 王紹雲 律師上九人共同複代理人 王冠霖 律師被告 施峰 盛
施嘉雯 施榮輝 施富萌 施榮隆 施榮泰 施卉蓁 施惠珠 黃豊裕 黃豊富 黃麗珠 黃嫊 (女米)住台南市○○區○○街○○○號 黃豊章 戴振鴻 戴振興 戴素惠 程金寶 ( 程玉輝 之承受訴訟人) 程明山 (程玉輝之承受訴訟人) 程建崴 (程玉輝之承受訴訟人) 程素雲 (程玉輝之承受訴訟人) 程仁和 (程玉輝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程金寶、程明山、程建崴、程素雲、程仁和為被告程玉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程大秤 於起訴後之民國104年9月10日死亡,程金寶、程明山、程建崴、程素雲、程仁和為其繼承人,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稽(見卷一第167至173頁、第183頁、第191至195頁),程金寶、程明山、程建崴、程素雲、程仁和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程金寶、程明山、程建崴、程素雲、程仁和為被告程玉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