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22至1682號聲請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第3075號信箱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魏 陳秀芳 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如附表所示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如附表「聲請迴避事件」欄所示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各承審法官,有多件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迴避,卻未依法自行迴避,且有枉法裁判、違法亂紀、隱匿被告姓名及訴訟費用由原審負擔、意圖吃案包庇、破壞我國憲政體制與執政政府之聲譽之情,爰依民事訴訟法及民法等相關規定聲請各該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本院如附表所示系爭事件,分別經各該承審法官於附表所示「裁定日期」欄所示日期裁定駁回而終結在案,有各該裁定附卷可稽。聲請人遲至民國105年6月16日始具狀聲請上開事件之各承審法官迴避,亦有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狀內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係於系爭事件裁定程序終結後提出,揆諸上開說明,各該承審法官既已無應執行之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聲請人自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部分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詳如附表「無聲請權人」欄所示),應無權聲請系爭事件中該事件承審法官迴避,所為之聲請並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嘉豐
法官李家慧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江昱昇附表:
┌──┬─────────────┬──────┬────┬──────┬─────────┐│編號│聲請迴避事件│案由│承審法官│裁定日期│無聲請權人│├──┼─────────────┼──────┼────┼──────┼─────────┤│1│105年度聲字第947至952號│聲請法官迴避│賴惠慈│105年5月25日││││││郭顏毓│││││││ 劉台安 │││├──┼─────────────┼──────┼────┼──────┼─────────┤│2│105年度聲字第503號│同上│ 賴淑芬 │105年5月25日││││105年度聲字第665至695號││ 趙雪瑛 │││││││ 張志全 │││├──┼─────────────┼──────┼────┼──────┼─────────┤│3│105年度聲字第969至974號│同上│ 林春鈴 │105年5月23日│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葉雅婷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林振芳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4│105年度聲字第920至923號│同上│林春鈴│105年5月25日│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賴淑芬││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歐陽儀 ││ 魏陳秀芳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5│105年度聲字第963至968號│同上│林春鈴│105年5月25日││││││賴淑芬│││││││葉雅婷│││├──┼─────────────┼──────┼────┼──────┼─────────┤│6│105年度聲字第1013至1015號│同上│林春鈴│105年5月25日││││││張志全│││││││賴淑芬│││├──┼─────────────┼──────┼────┼──────┼─────────┤│7│105年度聲字第953號│同上│賴惠慈│105年5月25日││││││郭顏毓│││││││劉台安│││├──┼─────────────┼──────┼────┼──────┼─────────┤│8│105年度重國字第48號│請求國家賠償│ 羅立德 │105年3月25日│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9│105年度重國字第87號│請求國家賠償│ 林玲玉 │105年5月30日│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10│105年度重國字第92號│請求國家賠償│賴惠慈│105年6月2日│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郭顏毓││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陳彥君 ││魏陳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