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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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2號上訴人 邱福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珍 、 林森 、 徐顥芳 、 翁佳濱 、 欒愛雲 、 鄭明旭 間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上訴聲明第三、四、五部分)為新臺幣(下同)6,694,9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99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劉提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