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39號原告 毛碧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程玉輝 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繼承人 程大秤 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姓名、住居所地址及繼承系統表,並檢附該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雖列程大秤之繼承人為被告,惟未提出程大秤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從確認本件被告之姓名及送達訴狀繕本與期日通知,書狀程式顯然欠缺,與首揭規定不符,惟其情形可以補正。爰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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