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0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095號聲請人長昱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福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怡欣┌─────────────────────────────────────┐│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0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林志明 │華南商業銀│94年11月2日│11,586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 蘆洲分 ││││││││行│││││├───┼─────┼─────┼──────┼─────┼─────┼──┤│002│ 李正文 │第一商業銀│94年10月31日│8,80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 長泰分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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