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63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加重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本院認其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與其他共犯間有相互勾串之虞,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規定,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已坦承犯行,並願意賠償被害人之損失,且聲請人家中尚有子女需要照顧,爰聲請准予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院認被告甲○○前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乃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法官高文崇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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