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刑簡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投刑簡字第47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二、㈠內關於「 李添順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二、㈠內關於「李添順」之記載均顯係「甲○○」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上揭所述,自應由本院均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