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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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三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各
編號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如附表編號第1、2號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第3號之竊盜罪,雖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
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5年10月19日以95年度聲字第12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監獄減刑受刑人名冊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第1、2號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第3號之竊盜罪,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規定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
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