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11號聲請人 張明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雅婷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楊雅婷所有坐落高雄○○○區○○段721-4地號土地及其上26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台端提出之謄本列印日期為民國107年3月23日,迄今已逾四個月之久,又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楊雅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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