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9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鑑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鑑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鑑今前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3日以106年度聲字49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於106年6月30日假釋出監。又受刑人於假釋前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於106年6月21日以106年度聲字第4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嗣經法務部於106年8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原訴字第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7月、5月,並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於105年5月3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6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6年度聲字第495號裁定各1份存卷可參。又本院就上開判決所科之刑,於106年6月21日以106年度聲字第4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經法務部矯正署以假釋後更定刑期,重新審核之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為由,另於106年8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76480號核准假釋,此有該署106年8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764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欣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佩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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