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71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澤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澤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楊澤欣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分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聲請書誤為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附表│├──┬──┬────┬─────┬────┬───┬──┬───┤│罪名│宣告│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確定日│││刑│││審│期│判決│期│├──┼──┼────┼─────┼────┼───┼──┼───┤│業務│拘役│103年4│臺灣士林地│臺灣士林│103年│同前│103年││過失│58日│月22日│方法院檢察│地方法院│11月28││12月29││傷害│││署103年度│103年度│日││日│││││偵字第9513│審交簡字││││││││號│第272號││││├──┼──┼────┼─────┼────┼───┼──┼───┤│侵占│拘役│103年10│臺灣新北地│本院104│104年│同前│104年│││30日│月15日│方法院檢察│年度審簡│8月14││9月21│││││署104年度│字第1150│日││日│││││偵緝字第│號││││││││1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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