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原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原易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義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原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原易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義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