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北秩字第35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7
月6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099314877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99年7月1日下午6時51分許。
⑵地點:臺北市○○區○○街○○號前。
⑶行為:互相鬥毆。
二、被移送人固否認有上開事實,然此業經證人乙○○、 蔣克東
於警訊時指述屬實,其所辯應非可採。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