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0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六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六所載,並與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二、三、四、六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竊盜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偽造署押│├────────┼────────┼────────┼────────┤│宣告刑│有期徒刑九月│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五月│├────────┼────────┼────────┼────────┤│犯罪日期│95年9月29日│95年7月27日│95年7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127號│第26093號│第26093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易字第2135│95年度易字第2298│95年度訴字第2298││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5年12月26日│95年12月21日│95年12月21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易字第2135│95年度易字第2298│95年度易字第2298││判決││號│號│號││├────┼────────┼────────┼────────┤││判決│96年1月25日│96年1月29日│96年1月29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02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17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四月又十│有期徒刑三月又十│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五日│五日│├────────┼────────┼────────┼────────┤│備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檢察署96年度執字│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1058號│第3401號│第3401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二年二月│有期徒刑三月│├────────┼────────┼────────┼────────┤│犯罪日期│95年1月4日及95│95年1月31日至│95年5月22日│││年5月22日│95年5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5年度毒偵│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緝字第246號│第10730號│第671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1339│95年度易字第1227│96年度訴字第773││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5年11月20日│96年2月12日│96年4月13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1339│95年度易字第1227│96年度訴字第773││判決││號│號│號││├────┼────────┼────────┼────────┤││判決│96年2月8日│96年3月19日│96年5月10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168條│││第10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四月│不應減刑│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備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助│檢察署96年度執助│檢察署96年度執字│││字第961號│字第2038號│第50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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