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簡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苗簡字第776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所為之判決(97年度苗簡字第77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349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於簡易程序對於簡易判決上訴之案件時亦準用之。是對於超過上訴期間之簡易判決上訴案件,原審法院自應裁定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7年9月18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上訴期間應於同年9月30日屆滿(以被告戶籍地認定,加計在途期間2日),竟遲至同年10月1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由本院於同年10月1日收件,亦有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憑,本件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卉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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