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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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5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3,313元(計算式:5,747㎡1,300元5977/2734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書記官張婉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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