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消債調字第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惠惠 代理人(法 李韋辰 律師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蓮市農會信用部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 相對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陳天翔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5號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上午10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書記官洪甄廷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黃惠惠相對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陳天翔本日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即債務人願給付相對人即債權人各如附件前置調解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之還款分配表所示之總金額,並自民國109年2月10日起,共分110期,年利率3%,於每月10日給付相對人即債權人各如附件每月清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還款方式如下:由聲請人即債務人按月向相對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肆仟伍佰零柒元,繳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還款分配表中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撥付予其他相對人即債權人。
三、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依本調解筆錄之內容履行完畢時,相對人即債權人其餘債權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黃惠惠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之代理人陳天翔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記官洪甄廷司法事務官潘俊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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