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8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麗瓊 住雲林縣○○鎮○○里○○○街○○○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送達代收人 林永山 律師住雲林縣○○鎮○○路○○○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4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胡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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