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家聲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抗字第19號抗告人 陳盈希陳小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建豪 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110年度司家暫字第24號),對於原審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原審通知補繳迄今未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上開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家事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郭宜潔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