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10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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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湖小字第10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吳春龍
被   告  夏良聖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小字第106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0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0年1月20日在本院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555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王盈淳
法官鄭欣怡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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