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曾淑娟法官黃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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