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桃補字第41號原告 張桂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存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