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246號

原告 賴禹菱

賴禹菲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賴聖儒

吳悅寧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妤芬 律師

被告呂㛄靜

訴訟代理人 林媛婷 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余蔡麗華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 律師

被告 張鳳明

訴訟代理人 袁瑋謙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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