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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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慶興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
鄧啟宏 律師被告 陳啟清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
任君逸 律師被告 張月蕉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 律師
林君鴻 律師被告 陳彥志
陳彥澤 陳瓊英 張貴城 張月仙 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羅秉成律師
任君逸律師被告INT.TECHFIELDCORP.法定代理人張月蕉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22號被告陳啟清、張月蕉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向前揭被告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等人連帶賠償損害。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除原告與被告陳啟清、張月蕉二人就本件原告請求賠償金額中之部分金額,於民國104年3月19日達成和解,並已就此部分製作和解筆錄外,其餘部分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前揭其餘部分(即尚未和解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雖已與被告陳啟清、張月蕉二人,就本件原告請求賠償金額中之部分金額達成前揭和解,並已製作和解筆錄,惟原告並未拋棄對於被告陳啟清、張月蕉之其餘賠償請求權,及其對於前揭其餘被告之賠償請求權,亦未依法減縮其訴之聲明,自不影響應將本件附帶民訴案件之前揭其餘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之判斷及裁定。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江俊彥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