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7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772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劉哲杉 債務人 劉世賢 債務人 劉黃彩娥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案外人 劉萬景 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即被繼承人劉萬景於90年02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房屋貸款共400,000元整,詎債務人未依約繳付貸款,經強制執行事件分配後尚有不足受償如請求金額所載爰依法聲請鈞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二、因案外人即被繼承人劉萬景於94年06月15日已死亡,據債務人即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限內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惟依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係債務人即繼承人劉哲杉、劉世賢、劉黃彩娥得僅就其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