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撤緩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撤緩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撤緩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呈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4年度執聲字第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呈嘉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呈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6日以102年度訴字第8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3年
1月8日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497號判決上訴駁回,並宣告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並於103年1月29日判決確定。乃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02年10月19日至21日更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4年5月25日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80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經最高法院於104年10月1日以104年度台上字第293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查受刑人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497號刑事判決,受緩刑2年之宣告,該案於103年1月29日判決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02年10月19日至21日,故意再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在緩刑期內,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80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經最高法院於104年10月1日以104年度台上字第293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上開案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係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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