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選舉決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8號原告 李玉康
程水寶 被告桃園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法定代理人 林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為被告於民國105年
1月26日第10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及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理事長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均撤銷,備位聲明則為確認系爭決議無校,自經濟上觀之,其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一致,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又系爭決議經核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所為之聲明並非關於費用數額之爭執,若其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難以估算,應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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