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7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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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一三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甲○○被告捷斯有限公司原設高雄市○○區○○路○○○號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原住高
現應被告乙○○住高雄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捷斯有限公司、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捷斯有限公司、丙○○之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節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節本、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審判長法官朱玲瑤~B法官洪碩垣~B法官唐中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