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54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2月12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二調解爭議:
  法 官 王俊隆
  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甲○○ 到
被     告 丙○○ 到
調 解 委 員  許福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許福全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訴訟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貳仟肆佰陸拾貳元,及
  自民國95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六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同意原告領回本院95年度存字第3719號所提存之擔保金
  。
三、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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