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54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2月12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二調解爭議:
法 官 王俊隆
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甲○○ 到
被 告 丙○○ 到
調 解 委 員 許福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許福全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訴訟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貳仟肆佰陸拾貳元,及
自民國95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六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同意原告領回本院95年度存字第3719號所提存之擔保金
。
三、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