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96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9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96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薛羿鳳 、 薛幼霞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特定明確之違約金計算方式(以年利率計算)。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