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8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邱晶苑
邱子薰
邱佳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民法第242條前段所稱之代位權,係為保全債權得獲滿足之目的,基於債之效力而生之實體上之權利,並由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代位權之內容及客體乃債務人之權利,而非自己之權利(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22號裁定意旨),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而分割共有物涉訟,則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甚明。查本件原告係代位其債務人即訴外人 高碧珠 起訴請求分割高碧珠繼承被繼承人 邱文生 之遺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高碧珠就邱文生之遺產繼承可獲得之利益計算(計算式詳如附表)。經核,高碧珠因分割遺產所取得之土地應繼分折算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0,007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20,0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原告前僅繳納6,390元,尚應補繳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本件已定於民國110年5月20日下午2時50分許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遵期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並取消庭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周玉茹附表:
編號分割標的權利範圍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土地面積(平方公尺)分割標的價值(元以下四捨五入)訴外人高碧珠應繼分(4分之1)所得之利益(元以下四捨五入)1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2700分之17520,100元182237,106元59,277元2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3分之120,100元3832,566,100元641,525元3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2700分之17520,100元313.9408,942元102,236元4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2700分之17520,100元22,606元652元5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2700分之17520,100元50.165,269元16,317元合計820,0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