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32號原告A01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A02年籍資料詳卷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 律師原告與被告B01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4,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86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