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80號原告 洪佩緹 被告 蔡育全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9年度簡字第93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黃三友法官彭志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