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6號上訴人即被告 柴力萍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周明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依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依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