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557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甲○○
            巷6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97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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