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 王郁婷
王意雲 王孟萱 王名遠 被告 林添益
三暘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舜錦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民法第184、188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經查:本件被告林添益之住所,屬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所管轄;被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之事務所,屬本院管轄。又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連江縣北竿鄉○○村000號之民宅新建工地,屬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所管轄。因本件數被告之住所地分屬不同法院管轄區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侵權行為地之共同管轄法院即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另向被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請求死亡補償部分,查原告主張其被繼承人 魏旺榮 與被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間之債務履行地係在連江縣北竿鄉○○村000號之民宅新建工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亦得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綜上,茲原告就本訴之一部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全部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