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簡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簡字第343號原告 李建儒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 律師被告 楊錫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