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7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趙貞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蛙蛙文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子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聲請狀請求利息計算「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致本院無從認定其計息期間究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算。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日起七日內補正,聲請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八日陳報狀陳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八日起算,惟該日早於兩造之約定退款日期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是聲請人請求早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之利息,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