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0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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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20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蕭凱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蕉會兒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香蕉會兒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人所提之直播顧問合作合約書載明甲方為INFINITYINTERACTIVEPTE.LTD.,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得對相對人請求之依據,該裁定於109年12月2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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